以迟到为由扣罚员工20余万实属苛刻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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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迟到为由扣罚员工20余万实属苛刻管理
2024-05-04 23:11:00
江某入职某医疗公司从事内勤工作。该公司考勤制度规定,员工上下班应进行考勤管理,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,单次迟到、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、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。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,扣当月工资的1%。每月迟到超过3次,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,员工每旷工1天,扣当月工资的8%。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,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,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.9万余元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。经过核算,江某缺勤应被扣工资为1.2万余元。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江某相应的工资差额。
  采取扣除相应工资的方式来防止员工迟到早退,是很多公司在管理时的常用做法。要知道,扣除相应的工资,让迟到早退者承受相应经济损失,是较为有效、较为公平合理的方式,也可以让按时上下班的员工感受到公平。无规矩不成方圆,用人单位有严格管理员工的权力,员工也有遵守劳动规章的义务。但是,用人单位有权管理员工,不代表其可以肆无忌惮,毫无顾忌地将员工当作机器来约束,并动辄以罚款方式压榨员工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、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,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。
  就以报道所提到的案例来说,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,单次迟到、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、离岗超过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。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,扣当月工资的1%。每月迟到超过3次,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,员工每旷工1天,扣当月工资的8%。该规定看似较为合理,实则充满劳动不公平之处。
  一般来说,每月的工作日大概为20日或22日,每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。由此测算,员工的日薪为月工资的5%左右,时薪则为月工资的0.6%左右。按照公司的考勤规定,如果员工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,则扣除当月工资的1%,付出了时薪2倍的代价。如果单次迟到、早退、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,每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%,代价为时薪的13倍左右。此外,即便每次迟到5分钟,从第四次开始也扣除月工资的8%。
  经过上述仔细梳理和汇总,毫不客气地说,这样的考勤显得毫无人情味。在如此严苛的考勤规章下,加上一些刷脸、定位等先进考勤技术的应用,一些员工就算兢兢业业、老实本分,也可能会被扣除不少比例的工资。要是因为照顾老人小孩、路途较远等原因导致每个月有数次迟到几分钟的员工,则面临着更严重的扣罚,甚至相当于白白为公司打工。
  当然,这并非是给员工迟到早退找借口和理由,而是说公司的管理应该兼顾公平合理、社会现实等多种因素。如果管理松懈,则可能会一盘散沙、毫无动力。要是管控过于严苛,则有失公平,并可能引起逆反抵触心理。譬如,迟到早退60分钟的,即视为旷工一天,那员工直接旷工一天的,难道就可以视为旷工8天,扣除当月工资的64%?再如,旷工1天即扣除当月工资的8%,要是员工有比旷工更严重的行为,该怎么处罚?
  可以说,法院的裁判是公平合理契合朴素正义观的。正像裁判所强调的那样,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。用人单位本身不具有罚款权,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的工资,既有悖法律规定,也不符合情理。按劳动者日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时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。
  当然,如果员工因为迟到早退导致贻误重要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则可要求其承担损失,但迟到早退本身只是让用人单位损失了多支付的相应工资,予以扣发即可,而不必要超额“扣罚”。其他用人单位也应引以为戒,用公平合理的规章管理员工,不要将员工当作对立面,动辄严惩重罚,否则只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,不利于长远发展。
(文章来源:南方都市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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